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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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甘孜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甘孜州服务业开门红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州服务业“开门红”各项工作,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2024年甘孜州服务业“开门红”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甘孜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月30日
2024年甘孜州服务业“开门红”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委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2024年全州服务业实现第一季度“开门红”,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24年全州服务业“开门红”专项行动,积极引导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以“开局即决战、起步即冲刺”的奋斗姿态,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凝心聚力抓落实勇争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全州服务业恢复发展,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确保2024年一季度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增长6.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9%。
二、重点工作
(一)抓实促销活动。围绕元旦、春节等传统节庆消费旺季,持续开展“蜀里安逸·乐购甘孜”消费促进系列活动,有序组织开展发放消费券,零售、餐饮、家电打折促销活动,支持餐饮企业推出家庭聚餐、商务宴请、团年套餐等线上餐饮团购,丰富餐饮消费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开展农牧民赶集、送商品下乡等活动,营造节庆消费氛围,丰富城乡消费市场,有效激发消费活力。筹备开展全州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促销活动,满足升级类产品消费需求。一季度各县(市)组织开展消费促进活动不少于2场次,全州不低于36场次。(责任单位:州商务合作局,各县市)
(二)有效拓展市场。充分发挥流通引导生产作用,积极组织州内企业参加全省迎春购物月、新春年货购物节、甘孜州“有机产品”城市推广活动等展会3场次。主动对接省内外市场需求,支持各县(市)“走出去”到浙江及省内对口帮扶地开展消费帮扶、农商互联、产销对接等活动不少于18场次,不断拓展销售市场。支持各县(市)优质农特产品上架甘孜京东特产馆、“有机之家”天猫旗舰店,提升甘孜州农特产品销售量。组织州内电商企业开展“甘孜年货节”线上促销活动,多渠道提升“圣洁甘孜”优质产品外销路径。(责任单位:州商务合作局、州农牧农村局,各县市)
(三)强化主体培育。全面贯彻落实省、州“升规上限”政策措施,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启动开展2024年全州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攻坚行动,加大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单位培育力度,为全州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季度各县(市)要启动月度升限培育单位前期注册等相关工作,要注重从松茸及菌类、虫草等销售市场中培育升限主体。力争到年底,全州新增全口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60户以上,含限上商贸单位36户、规上服务业企业22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户。(责任单位: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
(四)提振冬旅消费。围绕“冬游甘孜消费季”活动支持县(市)推出文旅消费券、冰雪商品、景区景点门票等优惠礼包,对冬季增大冬春季游客流量,刺激服务型消费。加大海螺沟及东路片区冬旅热门路线、景区景点、优惠政策等宣传推广力度,吸引更多游客来州体验。加快文旅消费商圈建设,丰富文化消费产品供给,积极打造消费新场景,评选一批甘孜州特色消费示范街(店),推动冰雪文化、旅游、运动、健康医疗、休闲娱乐等融合发展。开展全州文化和娱乐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确保应统尽统。(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商务合作局、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
(五)保障交通运输。以“春运”“暖冬行动”“春风行动”为抓手,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旅客运输工作。围绕“冬游甘孜消费季”活动,提高我州旅游客运包车市场占有率。强化今冬明春能源、粮食、农机农资、现货农产品等物资运输保障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共建农业产品项目库,做好牦牛肉及制品、菌类、虫草等年货寄递保障,保障州内农特产品销售和渠道畅通。切实做好春运航线航班阶段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川航、国航、藏航等航空公司合作,共建航线航班甘孜特色产品。开展全州规上货运企业摸排,健全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库,有序推进规上货运企业主体培育。(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合作局、各县市)
(六)创新金融服务。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继续面向中小微企业做好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减费等工作,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主体合理化资金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启动打造天府信用通平台甘孜子平台“甘孜州旅游金融服务专区”,在稻城县率先启动开展服务专区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全州范围推广应用。全力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供牦牛产业全链条保险保障服务,加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助农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孜监管分局)
(七)强化公共服务。州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建、水利、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非营利性服务业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支撑作用,统筹推动非营利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升公共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全面做好全州劳动性工资总额稳增工作,为全州非营利性服务业实现“开门红”奠定坚实的基础。(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建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抓好市场保供。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要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强化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多方式建立生活必需品保供快速反应机制。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工作专班,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从产、供、销、储、运等多个方面,掌握本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的总体形势,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互调余缺,保障全州群众刚需消费需要。(责任单位:州农牧农村局、州商务合作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
三、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科学分解下达2024年服务业“开门红”目标任务,有效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业牵头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逐月分解落实重点支撑指标,确保完成指标任务。各(县)市要落实好服务业主体责任,抓紧研究细化分解本地区各项指标,把各项指标具体化、项目化,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测调度。建立健全消费市场、服务业发展研判分析指标体系,坚持“周监测、月分析、季盘点”运行调度制度,全面加强行业指标数据监测,及时开展预警预测、分析研判、对策协商。对标重点县(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大助企纾困走访调研力度,强化分类指导和服务,帮助经营困难企业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破解难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收窄在库单位负增长面。
(三)加大督促检查。建立全州服务业发展督导和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州县联动,加大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事项工作对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调度和考核力度,围绕“开门红”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县市进行通报、约谈,在下达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时,要把“开门红”和全年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附件1
2024年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开门红”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责任单位 | 行业名称 | 目标增加值(%) | 备注 |
1 | 州商务合作局 | 批发和零售业 | 8 | |
2 | 州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 | |
3 | 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商务合作局 | 住宿和餐饮业 | 8 | |
4 | 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孜监管分局 | 金融业 | 8 | |
5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业 | 6.6 | |
6 | 州通信发展办、州经济信息化局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 | |
7 | 州商务合作局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 | |
8 | 州科技局、州商务合作局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 | |
9 | 州商务合作局、州民政局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9 | |
10 | 州教育体育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9 | |
11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非营利性服务业 | 6.6 |
附件2
2024年县(市)商务经济指标一季度“开门红”分解表
县市 | 服务业增加值增速(%)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
甘孜州 | 6.8 | 7.9 |
康定县 | 6.9 | 7.6 |
泸定县 | 6.9 | 8 |
丹巴县 | 6.5 | 7.9 |
九龙县 | 6.7 | 8.1 |
雅江县 | 6.7 | 8.1 |
道孚县 | 6.5 | 8.2 |
炉霍县 | 6.7 | 8.1 |
甘孜县 | 6.5 | 7.9 |
新龙县 | 6.5 | 8.2 |
德格县 | 6.5 | 8 |
白玉县 | 6.5 | 8 |
石渠县 | 6.5 | 8.1 |
色达县 | 6.5 | 8.2 |
理塘县 | 6.7 | 8 |
巴塘县 | 6.7 | 8 |
乡城县 | 6.7 | 8.2 |
稻城县 | 6.9 | 8.2 |
得荣县 | 6.5 | 8.2 |
中石油公司 | —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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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关于全州商务领域领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海管委、亚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12月25日省、州防灾减灾工作会议部署,全州房屋抗震设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会议要求,结合全州商务领域实际,制定《全州商务领域领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全州商务领域领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督促相关企业报送附件1,收集后每周五前上报至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建科。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4年1月17日
附件
全州商务领域领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州关于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州省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州商务领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本着“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原则,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范围及工作重点
梳理清楚各县(市)商务领域业务用房酒店、饭店、商场、超市、餐饮、二手车交易等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自建房或租赁而来的业务用房,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要严格按照“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的标准开展全面排查。积极对接住建部门和县领导小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会对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市)要把该工作纳入2024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并积极开展并做好相关台账和记录,确保工作开展到位,不流于形式。
三、整治内容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针对商务领域自建房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集中清查整治违法建设、擅自拆除承重结构、违规夹层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引导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或完善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既有违法建设自建房,通过限期拆除、完善相关手续等措施,分类进行处置;对违法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自建房,要通过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坚决撤离人员,及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重点排查。2024年1月19日前,完成对商务领域商场、超市、餐饮、二手车交易等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并配合住建部门组织产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做到“有重点检”。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31日,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集中力量,对商务领域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全覆盖摸排,做到“无死角排”;完成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4年1月31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做到“全覆盖改”。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自建房整治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做到“无例外管”。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
(二)抓实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商务领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加强与部门、乡镇(街道)的联动,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和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有条件的县(市)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以及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存在隐患的要做到该拆除的一律拆除、该加固的一律加固、该避让的一律避让,并做好改前、改中、改后图片等档案资料。同时,要按照省安委会印发的《全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州商务合作局将适时组织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务领域相关企业经营用房的安全巡查和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安全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通过畅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层层压实工作职责,可借鉴清单制管理的方式,建立起工作清单和责任人清单,探索施行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要联合住建等部门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建立、完善商务领域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附件1—1:甘孜州公共建筑(含住宅小区)抗震设防排查问题清单
附件1-2 | |||||||||||
甘孜州公共建筑(含住宅小区)抗震设防排查问题清单 | |||||||||||
县(市、委): 审签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 |||||||||||
序号 | 产权人 (使用人或小区名称) | 房屋地址 | 问题类型 | 整治措施 | 整治措 施时限 | 整改 责任人 | 整治 进度 | 备注 | |||
工程措施 | 管控措施 | 避让搬迁 | 对整治措施进行具体描述 | ||||||||
备注:1.审签人为县(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2.问题类型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构造措施、擅自加层及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安全,请对应填写;3.整治措施为工程措施、管控措施、避让搬迁,请在对应栏中打√,并对整治措施进行描述;4.针对问题类型采取的整治措施时限为2024年1月31日前;5.请务于每周一中午12点前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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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甘孜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024年第1版)
序号 | 编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行政许可 〔《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1 | 320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国家清单第440项) | √ | √ | × | |
行政处罚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2594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 | 2595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 | 2596 | 行政处罚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 | 259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 | 2598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6 | 259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 | 2600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8 | 260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行政处罚 | √ | √ | × | |
9 | 2602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0 | 2603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1 | 26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2 | 260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3 | 26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4 | 2620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5 | 2622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6 | 2623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7 | 2624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8 | 2626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9 | 26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0 | 2628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1 | 2629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2 | 2630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3 | 2631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4 | 263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5 | 263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6 | 263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7 | 263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8 | 26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9 | 263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0 | 2638 | 行政处罚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1 | 263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2 | 2640 | 行政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3 | 264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4 | 264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5 | 2643 | 行政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6 | 26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7 | 264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8 | 2646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9 | 26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0 | 2648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1 | 2649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2 | 26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3 | 2651 | 行政处罚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4 | 2652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5 | 26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视案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分工施行 |
46 | 265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7 | 2656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8 | 265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9 | 2659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0 | 2660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1 | 266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2 | 266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3 | 2664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 | √ | √ | 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同实施 |
54 | 266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 √ | √ | √ | 属地商务部门牵头,视案情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施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外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 | √ | √ | ||
行政确认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47 | 行政确认 |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 × | √ | × | |
行政检查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172 | 行政检查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 | √ | √ | |
2 | 173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 | √ | √ | |
3 | 174 | 行政检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 | √ | √ | |
4 | 176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 | √ | √ | |
5 | 行政检查 | 对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20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 √ | √ | × | |
2 | 206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 | √ | √ | 暂停 |
3 | 207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 | √ | √ | |
4 | 208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 | √ | × | 依据省政府令第357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企业备案委托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实施 |
5 | 209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 √ | √ | |
6 | 210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 | √ | √ | |
7 | 2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举办会展备案 | √ | √ | √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举办“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的,委托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实施 |
05
2024-02甘孜州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甘孜州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的通知
州人力资源保障局、州妇联、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家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家政服务消费,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联《关于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3〕515号)文件要求,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依托“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线上线下培训资源,面向家政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推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人才支撑。2024年底,实现培训数量超过 600人次,各县(市)培训人数不少于30人。
二、培训内容
以县(市)为单位动员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参与培训,结合甘孜州家政行业市场特点,重点围绕育英启蒙、养老照护、家庭服务、小儿推拿、产后修复等专业以及人际沟通、安全急救、法律知识等基础知识开展培训,培训课程共计800课时,家政服务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专业方向进行学习。
三、培训形式
家政服务员可通过“家政信用查”手机客户端APP或小程序免费接受线上培训,培训合格者将获得国家开放大学颁发的相关证书,培训时长和培训记录纳入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档案,可通过“家政信用查”平台向消费者展示。各县(市)要将家政服务员信息录入到“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和认证,及时更新家政服务员信息,积极动员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参与线上培训,力争家政企业的家政服务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家政服务业事关百姓生活、民生福祉,要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的重要意义。州、县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联要加强统筹谋划,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州级相关部门分片区指导,具体详情见附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开展家政服务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新媒体等平台,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培训知晓度、扩大培训覆盖面,积极营造良好的培训氛围。
(三)加强成效跟踪,及时总结上报。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等做好家政服务员培训数据统计、培训成效跟踪,及时总结特色经验做法,总结需从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开展情况、亮点工作、下一步工作打算来写,并于2024年6月15日、2024年11月30日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表至报送至州商务合作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妇联。
州商务合作局联系人:服务业科 李珺竹,电话:15520508668,邮箱:646187683@qq.com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 边继旺,电话:18015793603,邮箱:609257630@qq.com
州妇联:妇女发展与权益部 陈馨,电话:18990498166
邮箱:1403412197@qq.com
附件1:州级部门指导县(市)责任分工表
附件2:XX县(市)家政服务员培训统计汇总表
附件3:家政技能培训操作指引
甘孜州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4年1月3号
01
2024-02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关于组织优质农特产品入驻甘孜州原产地 官方旗舰店的通知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甘孜州有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有机之州”名片,切实将甘孜州的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按照州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现就各县(市)组织优质农特产品入驻甘孜州原产地旗舰店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旗舰店基本情况
甘孜州原产地官方旗舰店,是甘孜州以对口支援为契机,借助阿里巴巴优质电商资源,在天猫平台打造的甘孜州农特产品销售平台,该店铺拥有独立自建仓库可供供应商及合作方免费试用,店内产品装修分区布局包括:坚果零食、饼干、红酒/白酒、牦牛肉区、青稞制品区、其他生鲜产品区以及特色“两品一标”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保护标志性产品)。目前上架州内产品合计50多个,合作供应商27家。月均销售额3万余元,日均访客数约1200+。
二、入驻条件
(一)上架平台产品需提供商标注册证、《甘孜州原产地官方旗舰店入驻申请表》、授权书(被授权主体:甘孜州圣洁甘孜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品牌授权书
1.品牌方:提供品牌授权书
2.经销商:提供二次品牌授权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
1.自有工厂: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2.非自有工厂:提供代加工工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代加工协议》。
(四)其他资料
产品主图、详情页,产品价格、一件代发价(含税含运价格)、活动最低限价、日常售卖价格。
以上文件和证书资质需提供原件或带有公司鲜章的复印件,汇总后报旗舰店工作人员,联系人:刘彬,联系电话:13216260302。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提高认识、聚集资源、强化指导,确定一名联络人,积极对接企业,收集所有已认证的有机产品目录及优质农特产品目录,配合企业做好与甘孜州圣洁甘孜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入驻相关工作,促进工作高效开展。
(二)各县(市)邀约至少10家有资质的标品、有机产品、农特生鲜产品及不少于2家具备两品一标资质的企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保护性标识产品)。
(三)各县(市)联络人于1月18日前扫二维码加入“甘孜州原产地官方旗舰店工作联络群”,并于每周一上午11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群,联系人:李珺竹,电话:15520508668(微信同号)。
附件
1.甘孜州“有机之家”—原产地官方旗舰店产品入驻申请表
2.品牌授权书
3.“甘孜州原产地官方旗舰店工作联络群”二维码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4年1月11日
附件1
甘孜州“有机之家”—原产地官方旗舰店产品入驻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是否为州内企业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职位 | ||
联系电话号 | 联系邮箱号 | ||
入驻产品类型 (生鲜、带69码标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保护标志产品) | |||
注:入驻产品相关资质文件请附在申请表后面,一并发送至邮箱 (690483079@qq.com 联系人:刘彬 联系电话:13216260302) |
兹有____________(公司)将持有_________(品牌)授权给甘孜州圣洁甘孜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甘孜州原产地官方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经营相关产品及广告营销推广使用。授权时间2024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
授权公司签章:
被授权公司签章:
时间:2024年1月1日
附件3
06
2023-11尼泊尔国家馆·理塘展销中心开馆
为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10月28日下午,历时三年建成的尼泊尔国家馆·理塘展销中心在我州理塘县顺利开馆。尼泊尔国家计划委员会常委拉姆·库马尔·普亚尔,甘孜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冯景锋,省委外办亚洲处处长刘春耀出席开馆仪式并致辞,尼泊尔农业部、驻华大使馆、驻蓉领事馆相关官员随同出席。
中尼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2017年,中尼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关系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两国高层交往频繁,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深化,开启了两国合作新阶段。2019年9月18日,我州与尼泊尔博卡拉市签订“建立对外友好城市备忘录”。此后,通过互赠防疫物资,拜会尼泊尔驻成都总领事馆总领事,邀请尼泊尔手工艺企业参展理塘山地旅游节,邀请尼泊尔副总理施雷斯塔参观西博会甘孜展馆等形式,双方友好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自2020年开始,理塘县开始与中尼媒体协会协商洽谈“尼泊尔国家馆·理塘展销中心”项目,2021年由尼泊尔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理塘县共同建设运维,是尼泊尔政府授权在中国建设运维的第二个“国家馆”。该馆的建成不仅标志着甘孜州与尼泊尔博卡拉市、四川省同尼泊尔第五省(蓝毗尼省)的友好关系更加深入紧密,更是中尼两国友好交往的见证,必将为推动中尼关系健康发展作出更多积极贡献。
10月29日,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汪玉琼与前来参加仪式的尼方党政代表团在康定市进行会谈,双方围绕交流互访、开放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双方认为持续推动友好往来,加大交流合作力度,必将有利于推动双方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24
2023-08“圣洁甘孜·走进澳门”招商引资推介会在澳门举办
8月23日,“圣洁甘孜·走进澳门”招商引资推介会在澳门举办。澳门中联办、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澳门贸促局、海协会驻澳门办事处、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商会、南光集团等100余家澳门有关部门、商协会及企业,20余家媒体参加推介活动。
推介会上,甘孜州委副书记邓立军介绍,“甘孜”藏语意为“圣洁、美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个专区级少数民族自治州,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横断山脉核心地带、青藏高原东南边缘,位于川、滇、藏、青四省(区)结合部,幅员面积15.3万平方公里,辖18个县(市),常住人口110.7万人,有41个民族,其中藏族人口占78.97%。自古就是出入藏大通道,是民族融合大走廊、汉藏贸易集散地、“茶马互市”中心,是长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黄河上游重要水源补给区,“中华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
近年来,甘孜州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做大做强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特色农牧“三篇文章”,倾力打造“文旅之州”“能源之州”“有机之州”。本次活动首次走进澳门,希望能通过相互了解,深入交流,共同谱写合作新篇章。期待澳门企业前往甘孜投资兴业、携手合作、共赢发展,也诚挚邀请粤港澳地区市民到圣洁甘孜观光旅游。
会上,甘孜州丹巴县、甘孜县、理塘县领导作了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澳门旅游业议会会长胡景光作了交流发言。会议还设置了文旅及农特产品区,展示了甘孜州旅游线路及“酒、肉、茶、菌、果、蔬、水、药、粮、油”十大类精选农特产品,吸引了不少客商咨询,进一步提高了“圣洁甘孜”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活动期间,甘孜州领导还会见和考察了澳门相关部门和企业。
据悉,此次出访澳门活动是甘孜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三次全会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方位深化开放合作,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突出产业开放合作,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甘孜州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州委、州政府今年举办的一项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07
2023-06多措并举稳存量扩增量 又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落地甘孜
近日,甘孜州安向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2023年落地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完成了注册登记。该公司位于理塘县,由法籍华人杨士建与理塘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主要从事高原特色食品销售、民间手工艺品开发经营和牦牛皮革制品加工销售等。
为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我州于2023年2月制定出台了《甘孜州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30条”),首次设立促进利用外资奖励资金,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增资项目,州财政将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该公司是“30条”颁布实施后落地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近年来,甘孜州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指导,加大精准招商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积极助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壮大,以企业的健康成长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2
2023-03@外商投资企业 甘孜州稳外资政策措施发布 请查收
近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州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省政府《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总抓手和州委总体工作格局,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推动我州2023年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州政府制定出台了《甘孜州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作为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的重要举措,《甘孜州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新设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州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这是我州首次设立州本级促进利用外资奖励资金,将对稳定外资存量、做大增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州商务合作局第一时间通过“最康巴”微信公众号和“甘孜外企之家”微信交流群等途径,公开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和联系方式,切实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近年来,我州坚持从法治宣传、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招引落地四个方面入手,用心用情用力抓实外资工作,加强项目包装宣传,加大精准招商力度,切实强化保障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壮大。
21
2023-02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关于召开2023年全州商务合作外事暨 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的函
甘商合函〔2023〕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海管局、亚管局,驻蓉办、驻京联络处,甘眉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定于近期召开全州商务合作外事暨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拟于2023年2月23日14:00-18:00在康定情歌大酒店一楼报到。2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康定情歌大酒店。
三、会议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州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州“两会”精神,全面总结2022年全州商务合作外事工作,研究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全力推动我州商务合作外事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参会范围
1.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联系副秘书长。
2.各县(市)党委或政府分管商务和经济合作的领导;经信商务合作局主要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海管局、亚管局,甘眉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驻京联络处分管商务和经济合作的领导。
3.州级相关部门(州全域开放和经济合作工作组成员单位、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4.州纪委派驻州财政局纪检组负责人、州商务合作局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内设科(室)、中心、驻外分局负责人。
五、发言安排
结合各县(市)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由九龙县围绕服务业发展特色亮点工作发言;由雅江县、炉霍县围绕招商引资特色亮点工作发言;由道孚县围绕对外贸易特色亮点工作发言;由甘孜县围绕消费促进特色亮点工作发言;由理塘县围绕物流特色亮点工作发言,每县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
六、相关事宜
(一)参会人员一律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参会人员一律着正装,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三)参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管理,做好自我防护和健康检测。会前24小时如无明显新冠病毒感染症状或其他不适,务必参会。确有不适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四)参会人员(含驾驶员)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往返交通费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请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于2月21日17:00前,将参会回执报州商务合作局。联系人:林央巧,联系电话:18990481610,电子邮箱:24972219@qq.com。
附件:
1.州级相关参会单位
2.参会回执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黄文波,联系电话:13551996017)
附件1
州级相关参会单位
州纪委 州委组织部 州委宣传部
州委统战部 州委政法委 州公安局
州工商联 州委网信办 州委编办
州发展改革委 州经济信息化局 州教育体育局
州科技局 州民族宗教委 州民政局
州司法局 州财政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州生态环境局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交通运输局 州水利局 州农牧农村局
州林草局 州商务合作局 州文化广电旅游局
州卫生健康委 州国资委 州市场监管局
州乡村振兴局 州综合执法局 州统计局
州行政审批局 州机关事务局 州通信发展办
州税务局 甘孜统计调查队 人行甘孜中心支行
州邮政局 甘孜银保监分局 团州委
农行甘孜州分行 建行甘孜州分行 农发行甘孜州分行
甘孜农商银行 工行甘孜直属支行 乐山商行甘孜分行
附件2
参会回执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参会单位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是否住宿 |
29
2024-02甘孜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024年第1版)
序号 | 编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行政许可 〔《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1 | 320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国家清单第440项) | √ | √ | × | |
行政处罚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2594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 | 2595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 | 2596 | 行政处罚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 | 259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 | 2598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6 | 259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 | 2600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8 | 260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行政处罚 | √ | √ | × | |
9 | 2602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0 | 2603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1 | 26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2 | 260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3 | 26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4 | 2620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5 | 2622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6 | 2623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7 | 2624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8 | 2626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9 | 26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0 | 2628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1 | 2629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2 | 2630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3 | 2631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4 | 263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5 | 263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6 | 263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7 | 263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8 | 26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9 | 263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0 | 2638 | 行政处罚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1 | 263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2 | 2640 | 行政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3 | 264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4 | 264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5 | 2643 | 行政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6 | 26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7 | 264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8 | 2646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9 | 26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0 | 2648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1 | 2649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2 | 26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3 | 2651 | 行政处罚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4 | 2652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5 | 26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视案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分工施行 |
46 | 265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7 | 2656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8 | 265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9 | 2659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0 | 2660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1 | 266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2 | 266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3 | 2664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 | √ | √ | 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同实施 |
54 | 266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 √ | √ | √ | 属地商务部门牵头,视案情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施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外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 | √ | √ | ||
行政确认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47 | 行政确认 |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 × | √ | × | |
行政检查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172 | 行政检查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 | √ | √ | |
2 | 173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 | √ | √ | |
3 | 174 | 行政检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 | √ | √ | |
4 | 176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 | √ | √ | |
5 | 行政检查 | 对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20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 √ | √ | × | |
2 | 206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 | √ | √ | 暂停 |
3 | 207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 | √ | √ | |
4 | 208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 | √ | × | 依据省政府令第357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企业备案委托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实施 |
5 | 209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 √ | √ | |
6 | 210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 | √ | √ | |
7 | 2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举办会展备案 | √ | √ | √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举办“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的,委托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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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 清单等五张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精准高效,探索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持续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四川省商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五清单”不能满足本地商务行政执法实际需要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补充制定。各地在“五清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五清单”开展动态调整。
“五清单”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2.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3.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4.四川省商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5.四川省商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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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为推动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精准高效,探索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持续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023年12月,商务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四川省商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司法厅关于将“五清单”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加快推进全省商务行政执法监管精准高效,商务厅聚焦单用途预付卡、报废机动车认定、对外工程承包等商贸流通和对外投资合作等重点领域,对照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法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出台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五清单”。“五清单”有效期五年,自 2024 年 1 月1日起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及本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调整制定相应清单。商务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五清单”开展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
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共76项,按照“成熟一批、推出一批”的原则,商务厅对重点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逐条梳理,形成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重处罚事项清单”5张清单,逐一明确细化不予、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将不予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3个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将免予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行为。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3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我们将减轻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限期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3.积极配合商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供述商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5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我们将从轻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商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从重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我们将从重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后果较为严重;2.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3.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4.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5.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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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关于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3年,甘孜州商务合作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在州司法局和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甘孜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以依法行政工作为抓手,在全州商务合作系统着力推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推进商务合作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程,努力提升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现将我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商务合作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为商务合作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一是深入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系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部署会等,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读本》《习近平法治思想问答》学习,推动全州商务合作系统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二是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坚持以上率下、以机关带系统,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打造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机关,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我局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法治工作汇报,将法治建设列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本局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局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亲自部署局党组会会前学法工作,对每次学法均予以点评,同相关工作一并安排部署。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亲自安排部署重大合同审核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和商务诚信建设,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规定向州委、州政府、省商务厅和省经合局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
(三)科学谋划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甘孜藏族自治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甘孜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甘孜州商务合作系统立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健全完善相关会议制度。工作中,州商务合作局领导班子在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积极推行工作领导责任制,重大事项决策前落实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等,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问题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对干部任用、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重要事项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策,决策后按分工抓好落实。
(四)加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是全面落实权责清单,积极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梳理权责清单,做到了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事项、依据、流程、岗位和职责明确,抓好商务行政审批工作,州商务局整合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整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作为对外窗口,选派业务骨干进驻;全州商务合作系统行政权力事项共有71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57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5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7项,以上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从受理、审查、批复或审核转报,均授权窗口首席代表办理。今年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情况为,事项认领率达100%,事项发布率达100%,办事指南正确率达100%,办件覆盖率达100%。二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规范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市场准入许可、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形门槛、清单之外违规制定的其他形式的负面清单,确保“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三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全面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提出限期解决措施。
(五)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效能。甘孜州商务合作局在2023年对2021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后公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1月1日以后至2023年6月1日以前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建议《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领域知名品牌评定办法》(州政府令第6号(2009))、《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城镇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甘办发〔2008〕89号)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甘府发〔2016〕18号)规范性文件已过超过5年,建议失效。
(六)增强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将行政处罚分解到各科室,进一步明确科室的执法职能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开展商务执法检查,排查问题,限期整改,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中。四是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开展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商务领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五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局门户网站建立执法公示专栏,并对执法信息进行公示;执行《四川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六是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开展“一单两库”建立工作;组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外商投资检查、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回收等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6次。
(七)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一是结合商务合作局职能职责,将政务信息工作任务细化到各科室,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了工作有序推进。二是主动将政策法规、办事流程、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认真办理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接受社会监督。完成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全部答复,按规定公开办理结果。
二、宣传引导见成效
(一)切实开展党内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召开了党员干部警示教育会议。要求全局党员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廉洁自律自觉、加强警示教育,守住政治纪律底线、坚持严于律己,用心用情勤政务实,要认真遵守《廉政准则》,把好思想关、欲望关、权力关、小节关、约束关“廉政五关”,克服攀比心态、特殊心态、侥幸心态“三种心态”,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要强力推进正风肃纪,深化建设勤政务实、建设风清气正的商务部门形象。
(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进企业。全面做好全州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对全局干部职工及商场、超市、二手车交易、再生资源回收等重点监管企业负责人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在培训中,组织观看了火灾警示宣传片,用“血的经验和教训”告知大家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就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应对突发火灾以及如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逃生和自救方式作了详细讲解,就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建议意见。
(三)开展全民学法考法活动。一是落实学法治理工作。制定和下发了《甘孜州商务合作局2023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2023年依法治州要点》《甘孜州商务合作局2023年度学法计划》等目标工作。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理论学习。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参加执法理论和业务知识考试,共29人完成培训考试;对新申请办理执法证4人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全局现有行政执法证24人。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在商务合作系统内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相关知识考试。四是强化学法用法能力提升,组织干部职工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进行在线学法考法工作,共计40人完成学法考法任务。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紧紧围绕全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紧扣商务合作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努力推动法治商务合作建设再上新台阶,为推动我州商务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着力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教育培训。除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外,加强商务合作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商务合作行政执法知识的教育,确保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二是培养后备人才干部,注重法治政府建设年轻干部后备人才的培养。三是把法律知识融入到中心组、党支部的学习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法治意识、法律修养,增强法治观念。
(二)着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商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二是引导督促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商务合作法治氛围。
(三)着力畅通政务监督渠道,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完善商务合作投诉举报渠道,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反馈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读与舆情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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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甘孜州商务合作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1 | |||||||
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制表单位:甘孜州商务合作局 制表日期:2024年1 月18日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的数量 | 不予许可的数量 | ||||
1 | 11513300008970597G |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
2023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制表单位:甘孜州商务合作局 制表日期:2024年1 月18日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备注 |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 计(件) | |||||
1 | 11513300008970597G |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23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制表单位(盖章):甘孜州商务合作局 制表日期:2024年1 月18日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1 | 11513300008970597G |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23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制表单位(盖章):甘孜州商务合作局 制表日期:2024年1 月18日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检查总数 | 非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数 | 双随机检查 | 专项检查 | 联合检查 |
1 | 11513300008970597G |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8 | 3 | 5 | 2 | 7 | 1 |
合计 | 8 | 3 | 5 | 2 | 7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