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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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甘孜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协助提供贯彻落实《加快构建优质高效 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任务清单 内容的通知
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转发各单位,请各单位结合我州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积极推动全州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请单位于7月3日前将《甘孜州贯彻落实<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任务清单》报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联系人:周燕鸿,联系电话:(0836)2875797,邮箱地址:369426737@qq.com。
附件: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 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甘孜州贯彻落实<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任务清单
甘孜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年6月27日
附件2 | ||||||
甘孜州贯彻落实<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任务清单 | ||||||
省实施意见内容 | 责任单位 | 贯彻落实措施 | 备注 | |||
工作目标 | 工作任务 | |||||
一、着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产业新体系 |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发展 | 1.现代金融 | 补齐金融机构牌照短板,力争全国性金融机构来川设立研发运营、资产管理、清算结算等专营机构5家以上。推动企业规范化培育改制,联合上交所西部基地、深交所西部基地、北交所西南服务基地做好优质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引育一批本土和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成都做优天府国际基金小镇,推动保险资金在川投资余额保持稳步增长。推广科创投、科创贷、科创贴、科创保、科创券等“五科”联动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新模式,支持成都申建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保量、稳价、优结构,深化特定养老储蓄、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推动15家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实施37项数字化转型提升项目。 | 人行甘孜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甘孜州分局 | ||
2.现代物流 | 加快建设成都国际航空枢纽、洲际航空中转中心和货运中心,争取企业在川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成都航空枢纽实现旅客吞吐量1亿人次、货邮吞吐量100万吨。完善“四向”国际班列体系,实现中欧班列、南向班列稳定增长,推进成都国际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开行四川JSQ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专列、“长江班列”、“大湾区班列”。推进公路货运企业集约化发展,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货运车辆数占营业性货运车辆数比重达到20%。建设南向国际公路货运中心、四川东盟跨境物贸集散中心。完善广元港、南充港集疏运体系,加密开行嘉陵江、金沙江到长江干线的水水中转航线以及泸州港、宜宾港到长江中下游港口的集装箱班轮航线。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推动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比率持续下降。 | 州商务合作局、州交通运输局 | ||||
3.科技信息 | 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产品设计、工业设计、工程设计、集成设计等研发设计新模式,探索第三方研发服务外包、合同研发组织等研发服务新业态。大力发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支持国产数据库、操作系统等开发和应用。建立健全省级创新联合体产学研协同攻关、知识产权共享、第三方咨询服务等运行机制。完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体系,建设10个以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研发基地。推进10个四川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形成人工智能创新型产业集群。 | 州科技局、州经济信息化局 | ||||
一、着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产业新体系 |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多样化升级 | 1.商业贸易 | 开展标志性商圈“三级百圈”提质行动,建设100个世界级地标商圈、都市级核心商圈、区域级特色商圈。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引入全球、中国(内地)、西南首店5000家。争创全国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8个,打造省级高品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20个。探索建立“金熊猫”全球川菜餐厅分类认证评价体系,培育境内外川菜品牌餐厅300家以上。推动二手车内外贸一体化,将二手车流通网络体系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发展电商新模式,支持电商链接本地生活服务。 | 州商务合作局 | ||
2.文体旅游 | 加快培育文化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力争国家5A级旅游景区达到18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达到6家、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达到8家、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4个以上。办好“引客入川”、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季、全省体育旅游休闲消费季等系列活动。实施巴蜀文旅全球推广计划,开展“熊猫走世界”等系列境外推广活动。办好第十二届世界运动会等国际赛事,持续打造四川“三大球”城市联赛等自主赛事精品,培育环四姑娘山超级越野跑等户外运动赛事品牌。支持成都争创国家体育消费活力城市。 | 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教育体育局 | ||||
3.医疗康养 | 规范和发展社会办医,力争10家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水平。支持300家基层医疗机构建成医养服务中心,每个市(州)建成省级儿童早期发展基地1家以上。加强“一老一小”中医药健康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实现75%、85%。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发展智慧养老、旅居康养等新业态,争创全国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推动打造养老产业集聚区。 | 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 | ||||
一、着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产业新体系 | (三)强化新兴服务业引领驱动 | 1.人力资源服务 | 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深化人力资源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协同融合,延展升级猎头、外包、培训等中高端业态,力争产业收入突破3000亿元,中高端业态占比超过30%,年促进就业流动超过3000万人次、猎头招聘人才超过10万人。创建川南、绵阳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德阳重大装备制造、乐山文化旅游国家级人才市场。开展家政服务上门服务证(码)试点,培育省级家政产业园5个以上。加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建设家政服务行业信用体系。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大数据服务 | 充分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数字技术创新资源共建共享,用好四川政务服务品牌“天府通办”。大力发展数据服务,培育一批专业数据服务商。构建从数据收集到价值产出的全产业链,打造集战略咨询、管理优化、解决方案创新、数字能力建设于一体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开源社区、开源代码托管平台等新型数字服务基础平台发展。实行服务业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和风险评估。 | 州数据局 | ||||
3.生态环保服务 | 结推广多种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虚拟电厂等服务模式经验,推进环保信用评价、碳资产管理、碳核算、碳核查、碳认证等新兴绿色低碳服务。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开展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建设,争创典型城市1个、典型企业2家。支持发展“互联网+回收”“社区+回收”“换新+回收”新模式。 | 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合作局 | ||||
4.专业服务 | 推进天府中央法务区中期建设。支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评估等经营主体“走出去”,引导港澳知名律师事务所来川开展合伙联营。提升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能级,培育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15家以上。提高检验检测发展质效,探索政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和服务新模式,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性能测试及验证平台。推动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培育综合性品牌展会3个,本土知名展会5个,招引国际性展会5个。 | 州商务合作局、州市场监管局 | ||||
二、实施服务业发展效能提升“三大行动” | (一)实施融合创新行动 | 1.推动产业深度融合 | 实施服务型制造“星火计划”,加快培育“AI(人工智能)+个性化定制”“工业元宇宙+检验检测”“AR/VR(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总集总装”等新模式,引导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产品+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支持科技信息服务渗透融入制造业研发、生产、流通等全生命周期,转型发展电子信息、汽摩配件、智能终端等电商(跨境)产业带,鼓励服务业企业以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开展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新增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2个,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型制造功能区。发展低空观光娱乐、低空物流配送、航空表演、飞行培训等新业态。大力发展种业研发、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营销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争创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统筹安排省级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物流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每年支持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 | 州科技局、州经济信息化局、州商务合作局、州农牧农村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 | ||
2.加快区域协同创新 |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服务业协同发力,举办成渝双城消费节以及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促进等活动。支持成都服务业核心城市建设,促进成德眉资服务业同城化发展,推动成都平原经济区服务业一体化发展。支持川南经济区协同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和长江经济带物流枢纽、川东北经济区协同建设区域物流中心。支持攀西经济区服务业转型发展、川西北生态示范区服务业提档升级。培育千亿级服务业引领市(州)11个。建设成都、攀枝花、宜宾—泸州、南充等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打造重要商品和资源要素骨干流通走廊。每年培育提升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园区)。 | 州发改委、州商务合作局 | ||||
3.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 开展国家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成都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优化县城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改造县级物流中心、乡镇商贸物流网点和中心镇农贸市场,争创全国县域商业“领跑县”30个以上。实施“数商兴农”“科技兴村”“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交商邮供”融合发展,农村交邮合作线路突破1000条。做强“川货寄递”产业链,推进川品出川。 | 州商务合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邮政管理局 | ||||
二、实施服务业发展效能提升“三大行动” | (二)实施提能增效行动 | 1.加快数字化转型 | 建设数字化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产业电商等领域遴选100个典型案例。数字化推动电商新业态集聚发展,打造百亿级规模直播电商产业集群。建设“数字+生活服务”生态体系,商贸服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医疗健康等领域基本实现服务数字化。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建设,培育千亿级规模数字化生活服务平台2个,推动服务业数字经济渗透率保持较快增长。 | 州数据局、州商务合作局 | ||
2.提升国际化水平 | 推进成都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力争20个以上经验案例在全国推广。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在电信、医疗、金融、旅游等领域引进落地一批标志性项目。开展涉外移动支付特色主题活动,实现重点商户100%具备境内外银行卡、现金和移动支付受理能力。发展数字贸易,做优数字、文化、中医药、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培育国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10个以上。 | 州商务合作局、人行甘孜州分行 | ||||
3.促进绿色化转型 | 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建设“零碳渡口”7个、“近零碳码头”2个,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发展绿色物流,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无害化。打造一批绿色商场、绿色餐厅、绿色会展,鼓励节约环保办展、线上会展。规范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 | 州商务合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邮政管理局、州经济信息化局 | ||||
二、实施服务业发展效能提升“三大行动” | (三)实施“新交子”领跑行动 | 1.培育领跑型企业 | 建立健全重点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跨台阶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一批服务业知名企业和领军人物。对首次入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的,依法依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推进“转企升规”,开展商贸服务业企业“千户培优”行动。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引导服务业领域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州商务合作局 | ||
2.打造领跑型品牌 | 建设新消费品牌创新城市,构建新消费品牌孵化生态圈。保护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打造老字号集聚区。培育“蜀里安逸”消费品牌,擦亮名菜、名厨、名店“天府三名”餐饮品牌,做强“天府乡村”公益品牌。开展“天府有礼”“川行天下”市场拓展活动,举办“味美四川”川派餐饮汇、世界川菜大会、成都国际美食节,办好川酒、川茶等川字号特色品牌全国行活动。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搭建高效便捷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品牌服务项目。 | 州商务合作局 | ||||
引育一批总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支持高成长型企业向总部企业发展。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川新注册中国区总部、企业(集团)全能型总部和销售、结算、财务等职能型总部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展跨境跨区域经营。优化完善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统筹推进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 | 州商务合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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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关于做好全州商务领域申报《甘孜州进一步激发 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16条政策 措施》奖补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经信和商务合作局:
为全面抓好《甘孜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16条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着力推动全州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全州商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相关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业扶持方面
(一)按照各县(市)每季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的奖补资金,由各县(市)统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州商务合作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申报条件:州商务合作局每季度以州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对各县(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县(市)给予奖补。
二、消费促进方面
(二)州级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消费促进资金,用于支持全州开展家电下乡、汽车展销、电子产品等消费品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各县(市)每年配套不低于100万元专项消费促进资金,用于开展发放消费券,促进零售、餐饮、汽车、家居家电、电子产品等消费活动,州财政按照2:8比例进行补贴。对州级组织的省(州)内展会给予不高于2000元/户、省外展会不高于3000元/户定额补贴。〔州商务合作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经济信息化局、州农牧农村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申报条件:一是对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发放消费券、汽车消费、家电家装消费、开展城乡消费促进等活动的县(市),州财政按照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的20%给予补贴。二是由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省内展会给予每户参展企业不高于2000元、省外展会每户参展企业不高于3000元的定额补助。
申报流程:一是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各县(市)统一申报,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收集工作,并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州商务合作局。州商务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复核后按流程兑现奖补资金。二是展会补贴由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后汇总报州财政局相关科室。州财政局相关科室复核后按流程兑现奖补资金。
(三)支持培育消费新业态,建设一批“圣洁甘孜”有机产品营销专卖店和电商新业态基地,培育一批本土榜样带货主播。对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电商新业态基地和营销专店按个数分别补贴 30万元、20万元;对在州内注册经营主体且全年实现线上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本土榜样带货主播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州商务合作局牵头,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申报条件:一是在州内注册的企业,在州内外建设且取得“圣洁甘孜”区域公共品牌统一标识的甘孜州产品营销专卖店(且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经甘孜州商务合作局验收合格后给予承办企业给予20万元/个资金奖补。具体要求为:营销专店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销售甘孜州农特产品不少于10个系列50个品种,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含)。二是在州内建成(注册在甘孜州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固定经营场所),并实现揭牌运营的电商直播基地,经甘孜州商务合作局验收合格后给予承办企业30万元/个的资金奖补。具体要求为: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配备直播间、产品展示区、摄影区、专业培训室等功能区域。基地在本年内主播带货商品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含),主播直播场次不低于100场次。三是户籍在甘孜州内的带货主播,并作为法人在州内注册经营主体,且该经营主体在2024年实现线上销售额超过 500万元的,经州商务合作局审核合格后给予带货主播一次性5万元的奖补资金。
申报流程:一是由州商务合作局会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承办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报州财政局。二是州财政局复核后按流程兑现奖补资金。
(四)按照各县(市)每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分别给予 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由各县(市)统筹用于促进消费工作。(州商务合作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申报条件:州商务合作局每月以州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对各县(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县(市)给予奖补。
三、外贸外资方面
(五)积极稳定外资存量、做大增量。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新设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超过100万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州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州商务合作局牵头,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申报条件:根据《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规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对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可按其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的比例申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流程:一是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各县(市)统一申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州财政局。二是州财政局复核后按流程兑现奖补资金。
(六)按照各县(市)每季度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长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由各县(市)统筹用于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工作。(州商务合作局牵头,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申报条件:州商务合作局每季度以海关首次反馈数据为准,对进出口增速、总量指标分别按照30%、70%的权重测算形成总分值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县(市)给予奖补。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商务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帮助市场主体了解政策、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及时做好各项奖补政策的申报、兑现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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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关于2024年“蜀里安逸·乐购甘孜·浙甘同行”消费促进专场活动消费券发放承办企业第二批名单公示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蜀里安逸·乐购甘孜·浙甘同行”消费促进专场活动第二批名单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于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蜀里安逸·乐购甘孜·浙甘同行专场活动消费券发放承办企业名单 | |||
序号 | 县(市) | 门店名称 | 商户名称 |
1 | 康定市(9家) | 跑马山加油站 | 甘孜分公司跑马山加油站 |
2 | 新都桥加油站 | 甘孜分公司新都桥加油站 | |
3 | 南郊炉城南路折多山加油站 | 甘孜分公司折多山加油站 | |
4 | 榆林乡稻子坝村折多山加油站 | 甘孜分公司折多山加油站 | |
5 | 瓦斯沟加油站 | 瓦斯沟加油站 | |
6 | 姑咱加油站 | 姑咱加油站 | |
7 | 鸳鸯坝加油站 | 鸳鸯坝加油站 | |
8 | 新都桥壹加油站 | 新都桥壹加油站 | |
9 | 瓦泽加油站 | 瓦泽加油站 | |
10 | 泸定县(2家) | 海螺沟加油站 | 海螺沟加油站 |
11 | 贡嘎加油站 | 贡嘎加油站 | |
12 | 雅江县(1家) | 雅江加油站 | 雅江加油站 |
13 | 甘孜县(2家) | 川藏加油站 | 川藏加油站 |
14 | 雅桥加油站 | 雅桥加油站 | |
15 | 色达县(1家) | 色达加油站 | 色达加油站 |
16 | 理塘县(1)家 | 理塘加油站 | 理塘加油站 |
17 | 道孚(1家) | 北线道孚加油站 | 北线道孚加油站 |
18 | 巴塘(1家) | 巴塘加油站 | 巴塘加油站 |
联系地址:甘孜州康定市工商大厦六楼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联系人:月丽娜
联系电话:18990479277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4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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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勒通古镇·千户藏寨4A级旅游景区停车场运营项目
项目名称:勒通古镇·千户藏寨4A级旅游景区停车场运营项目
产业类别:旅游景区项目、文化旅游业
合作方式:独资、合资、合作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简介:项目位于理塘县格聂西路勒通古镇景区入口处,地处于景区中心繁华地段,占地面积1700余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旅游车辆停放最佳区域,能够解决停车资源短缺的同时布局其他功能区域。景区停车场和功能配套设施功能分区为负一、负二楼建设停车场,一楼布局为游客中心、购物中心、旅游卫生间、快餐特产销售和部分停车位,二楼布局为综合办公区、餐饮区、住宿接待区,三楼布局为民宿酒店。
建设条件:理塘县作为天府旅游名县和全域旅游示范点,随着游客的不断增加,需尽快解决停车资源的短缺,传统的停车场管理方式效率低下,游客体验差。修建一座现代化停车场及功能配套区域,不仅能够满足旅游市场的服务需求,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根据市场调研数据,人们的生活水平持续提升,旅游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县未来游客量将只增不减,停车场和功能配套设施需求旺盛,市场前景广阔。
总投资金额:合作方投入资金,用于停车场和功能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设备购置、运营费用。具体的资金投入根据建设规模确定,以财评价为准。
报名时间:2024年8月26日至9月6日
投资服务:全程实行招商引资代办及其他服务。
招商引资政策:除享受省州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理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事宜一事一议。
项目服务单位及联系方式
名称:理塘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地址:理塘县格聂东路54号
联系人:杨卫东 13568695266
单位座机:0836-86700369
QQ:79721882
邮箱:797218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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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甘孜州康南(理塘县)物流港运营项目
项目名称:甘孜州康南(理塘县)物流港运营项目
产业类别: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业
合作方式:独资、合资、合作
项目简介:甘孜州康南(理塘县)物流基础设施和仓储物流体系建设项目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总投资4000万元,项目总规划用地34.92亩,总建筑面积8000㎡,其中综合性辅助用房建筑面积1122.81㎡,物资仓库建筑面积4227.43㎡、冷冻库建筑面积2649.76㎡。场地硬化面积12494.45㎡,绿化面积2791.97㎡,围墙600m及其他配套工程。
建设条件:随着G318改造提升和川藏铁路的建设,加上理塘县州域副中心城市的全面推动,理塘县旅游业不断发展,加上铁路和公路的新建和改造提升,使得理塘县交通运输便利,辐射区域广,且作为甘孜州境内唯一客货一体站,项目距离铁路货站不足5公里,项目建成后,可带动当地运输业、食品业、包装业、观光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乡村振兴、财政增收、劳动就业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现已完成办公楼、门市和厂房、消防水池等主体结构,2024年完成建设合同约定内容,投入试运营。
总投资金额:合作方投入资金,用于物流港运营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具体的资金投入根据运营需要确定。
报名时间:2024年8月26日至9月6日
投资服务:全程实行招商引资代办及其他服务。
招商引资政策:除享受省州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理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事宜一事一议。
项目服务单位及联系方式
名称:理塘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地址:理塘县格聂东路54号
联系人:杨卫东 13568695266
单位座机:0836-86700369
QQ:79721882
邮箱:797218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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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甘孜州召开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并启动“送服务进外企”活动
--甘孜州召开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并启动“送服务进外企”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进一步拓展与外资企业沟通联系渠道”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优势,着力打造政企面对面沟通联络平台,深入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改进政策举措,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发展预期,促进外资持续增长,7月12日,由州商务合作局牵头,联合州级相关部门在成都召开2024年首场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启动了甘孜州2024年“送服务进外企”活动。州商务合作局、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外汇管理局、甘孜金融监管分局相关负责人和州内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
圆桌会议上,州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对促进外商投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宣讲和解读。参会外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针对当前发展面临的多项实际问题提出了具体诉求。对此,州级相关部门现场解释回应,提出协调意见,通过充分互动畅通交流渠道,推动问题解决,达到“政企同心、共商共享”的效果。会后,相关部门还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对各外资企业提交的2023年信息报告进行了监督检查。
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同志表示,甘孜州将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定,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全心全意优化政策供给,用心用情强化服务保障,充分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和潜力,全方位服务和支持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让广大外资企业在甘孜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各外资企业表示将充分把握大势,坚定发展信心,抢抓发展机遇,继续扎根甘孜、选择甘孜,以更高的热情和更大的决心,深度参与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打开发展新空间,为甘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能,共同书写合作共赢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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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川行天下·圣洁甘孜亮相韩国首尔食品展
韩国首尔食品展
6月11日-14日,2024年第42届首尔国际食品产业大展在韩国首尔举行。我州组织色达福地、乡城通美两家企业参展。
展会期间,甘孜企业带来的冻干松茸片、冬虫夏草、风干牦牛肉、黑青稞等特色优质产品受到多家采购商的青睐,现场人气指数一路攀高。
此次参展甘孜分团收获颇丰,乡城通美与百世海鲜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700万元,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借此平台,继续拓宽韩国市场销售渠道,根据客户需求优化产品门类,努力打造品质最优的“甘孜造”产品。
16
2024-04深化双边经贸合作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州商务合作局组织企业参加川乌经贸投资合作推介会
4月9日,四川省-乌兹别克斯坦经贸投资合作推介会在成都举行。来自四川省和乌兹别克斯坦的80家企业共140余人参会。
深化双边合作,搭建交流平台。
2023年以来我州与中亚五国经贸合作持续扩大,出口额达384.6万元,同比增长100%。为进一步深化我州与乌方经贸投资合作,州商务合作局积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组织理塘县甘恒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参会,助力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
对接市场需求,助力成果转化。
会后,我州企业代表与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工业与贸易部副部长卡西莫夫·伊尔扎特座谈,就LNG液化天然气)项目建厂和乌兹海外仓建设事宜作了重点交流,下步该公司将赴乌兹开展实地考察,推动项目落地。
凝聚各方共识,共赴美好未来。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工业与贸易部副部长卡西莫夫表示,这次活动充分彰显了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通过强有力的合作能够促进两国共同的发展,也相信这次座谈会将有助于加强中乌双方之间的合作,为两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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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甘孜州出实招谋实策 全力以赴稳外资
近日,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州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州政府制定出台了《甘孜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动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16条政策措施》。
作为持续稳外资的重要举措,《甘孜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动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16条政策措施》延续了2023年《甘孜州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新设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州财政将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是连接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双循环的重要力量,也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甘孜州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立足州情实际,多措并举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当好“讲解员”“服务员”“指导员”“宣传员”,努力让外商投资企业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
06
2023-11尼泊尔国家馆·理塘展销中心开馆
为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10月28日下午,历时三年建成的尼泊尔国家馆·理塘展销中心在我州理塘县顺利开馆。尼泊尔国家计划委员会常委拉姆·库马尔·普亚尔,甘孜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冯景锋,省委外办亚洲处处长刘春耀出席开馆仪式并致辞,尼泊尔农业部、驻华大使馆、驻蓉领事馆相关官员随同出席。
中尼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2017年,中尼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关系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两国高层交往频繁,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深化,开启了两国合作新阶段。2019年9月18日,我州与尼泊尔博卡拉市签订“建立对外友好城市备忘录”。此后,通过互赠防疫物资,拜会尼泊尔驻成都总领事馆总领事,邀请尼泊尔手工艺企业参展理塘山地旅游节,邀请尼泊尔副总理施雷斯塔参观西博会甘孜展馆等形式,双方友好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自2020年开始,理塘县开始与中尼媒体协会协商洽谈“尼泊尔国家馆·理塘展销中心”项目,2021年由尼泊尔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理塘县共同建设运维,是尼泊尔政府授权在中国建设运维的第二个“国家馆”。该馆的建成不仅标志着甘孜州与尼泊尔博卡拉市、四川省同尼泊尔第五省(蓝毗尼省)的友好关系更加深入紧密,更是中尼两国友好交往的见证,必将为推动中尼关系健康发展作出更多积极贡献。
10月29日,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汪玉琼与前来参加仪式的尼方党政代表团在康定市进行会谈,双方围绕交流互访、开放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双方认为持续推动友好往来,加大交流合作力度,必将有利于推动双方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03
2024-06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关于赴县开展第二季度全州商务领域安全 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县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季度全州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起逐县开展督察工作
二、日程安排
5月20日由康定出发,初步拟定检查对象为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理塘县、雅江县等八个县(市)开展检查(具体行程以实际为准)。
三、检查人员
组长:尼 马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杨 觅 市建秩序科科长
二西巴绒 市建秩序科工作人员
驾驶员1名
四、工作要求
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其进行补正资料,对商务领域重点企业要全覆盖检查。
五、主要检查的内容
一是检查商务系统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工作开展情况;二是检查商务领域消防安全除患整治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三是检查2024年以来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期间的隐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核查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及现场检查表);四是将各县涉及中央环保督察的再生资源回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监管排查情况汇总。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3年5月17 日
03
2024-04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关于印发《全州商务领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 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海管委、亚管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全州商务领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4年3月1日
全州商务领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和全国“两会”期间商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发生重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按照州安委会、州消安委《关于印发甘孜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甘安委〔2024〕6号)部署,州商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州商务重点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领导同志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系列批示要求,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时刻紧绷安全弦,紧盯商务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全面排查了解现阶段商务领域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底数,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通过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查“六大”行动,全面排查商务领域“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等“四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基层末端传压机制,推动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九小场所”。涉及商务领域的包括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民宿)、小美容洗浴等场所。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消防部门研究“九小场所”中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民宿)、小美容洗浴等场所科学管用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压实产权人和经营主体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联合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和消防等部门,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查处4类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商业、仓储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和集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等场所。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和消防等执法部门,结合“九小场所”统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检查和监督执法、督导。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展会,消费促进活动等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消防、公安等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三、整治重点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4.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5.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广告牌。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四)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缺少防火分隔。
1.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或仓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2.人员密集场所与冷库或仓库防火分隔不完善。
3.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作为防火分隔。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2月29日前)。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召开专题会议细化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细化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落实职责任务和工作措施,专题部署发动,形成强大除患攻坚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3月中旬前)。按照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重点针对“四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集中开展“六大”行动,严格落实整治重点和要求,确保取得实效。要统筹冬春火灾防控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结合属地实际,分地区、分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要针对突出风险召开约谈会、推进会,发出提示函、建议书,挂牌、曝光、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密切配合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网格员等各方力量,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4年3月底前)。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问题症结,并针对问题隐患,实行清单制管理,限时整改销号。
五、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四类”重点场所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进行宣传发动,要求场所责任人、管理人迅速开展自查,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要通过专项检查、交叉互查、专家检查、行业联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准确掌握本行业突出风险隐患。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整治、逐一销账。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尤其对于商贸流通企业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占堵疏散通道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治。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要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要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要聚焦“四类”商务领域重点场所,突出抓好经营场所业主、员工等人员培训,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
(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向相关企业发出工作提示函,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单位,要组织开展约谈工作,发出工作警示函,形成震慑效应。
(六)集中开展大督查行动。州安委会已成立综合督导组下沉到各县(市)开展明查暗访,并配备媒体摄像人员随队检查录像,结束后召开警示会,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层次原因,通报工作问题不足,传递工作压力,提出建议措施,并要求各地也要成立督查组。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参与到属地内的督查工作中去,开展联合检查。检查中,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击问题,如实反馈督查情况,真正起到督查效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来抓,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防作风不实、欺上瞒下等问题出现。要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查大风险、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保障全国“两会”期间社会大局稳定。
(二)强化统筹推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将商务领域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等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形成上下协同、逐级对应、层层防控的整治责任体系。要强化系统治理和源头管控,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力维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
(三)加强督查问效。要将此次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查,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州安委会已将除患攻坚整治行动纳入督导重点内容,主要督导核查各地风险隐患排查掌握情况、责任分解情况和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于3月8日前上报,并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于3月20日前报送州商务局市建科。
联系人:洛松翁姆,联系电话:15520735682,邮箱:16875352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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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甘孜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024年第1版)
序号 | 编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行政许可 〔《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1 | 320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国家清单第440项) | √ | √ | × | |
行政处罚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2594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 | 2595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 | 2596 | 行政处罚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 | 259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 | 2598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6 | 259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 | 2600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8 | 260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行政处罚 | √ | √ | × | |
9 | 2602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0 | 2603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1 | 26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2 | 260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3 | 26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4 | 2620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5 | 2622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6 | 2623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7 | 2624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8 | 2626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9 | 26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0 | 2628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1 | 2629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2 | 2630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3 | 2631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4 | 263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5 | 263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6 | 263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7 | 263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8 | 26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9 | 263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0 | 2638 | 行政处罚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1 | 263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2 | 2640 | 行政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3 | 264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4 | 264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5 | 2643 | 行政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6 | 26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7 | 264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8 | 2646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9 | 26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0 | 2648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1 | 2649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2 | 26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3 | 2651 | 行政处罚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4 | 2652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5 | 26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视案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分工施行 |
46 | 265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7 | 2656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8 | 265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9 | 2659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0 | 2660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1 | 266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2 | 266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3 | 2664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 | √ | √ | 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同实施 |
54 | 266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 √ | √ | √ | 属地商务部门牵头,视案情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施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外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 | √ | √ | ||
行政确认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47 | 行政确认 |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 × | √ | × | |
行政检查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172 | 行政检查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 | √ | √ | |
2 | 173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 | √ | √ | |
3 | 174 | 行政检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 | √ | √ | |
4 | 176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 | √ | √ | |
5 | 行政检查 | 对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
1 | 20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 √ | √ | × | |
2 | 206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 | √ | √ | 暂停 |
3 | 207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 | √ | √ | |
4 | 208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 | √ | × | 依据省政府令第357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企业备案委托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实施 |
5 | 209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 √ | √ | |
6 | 210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 | √ | √ | |
7 | 2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举办会展备案 | √ | √ | √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举办“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的,委托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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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 清单等五张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精准高效,探索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持续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四川省商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五清单”不能满足本地商务行政执法实际需要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补充制定。各地在“五清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五清单”开展动态调整。
“五清单”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2.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3.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4.四川省商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5.四川省商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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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为推动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精准高效,探索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持续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023年12月,商务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四川省商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司法厅关于将“五清单”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加快推进全省商务行政执法监管精准高效,商务厅聚焦单用途预付卡、报废机动车认定、对外工程承包等商贸流通和对外投资合作等重点领域,对照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法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出台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五清单”。“五清单”有效期五年,自 2024 年 1 月1日起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及本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调整制定相应清单。商务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五清单”开展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
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共76项,按照“成熟一批、推出一批”的原则,商务厅对重点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逐条梳理,形成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重处罚事项清单”5张清单,逐一明确细化不予、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将不予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3个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将免予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行为。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3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我们将减轻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限期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3.积极配合商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供述商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5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我们将从轻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商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从重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我们将从重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后果较为严重;2.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3.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4.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5.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