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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11-15 02:30:1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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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1115-2019122日。

地址: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邮编:626000

邮箱:3495964603@qq.com

联系人:王浩

联系电话:15008292260

特此公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区域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甘孜州投资兴业,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着力推动甘孜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范围与原则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州产业定位(基础设施、能源开发、房地产类项目除税收优惠外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州外来企业。

第二条 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贡献,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政策与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投资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期效益、税收贡献、环保和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等绩效约束指标后,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纳入投资合同条款。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此前已承诺并写入招商项目协议或合同的优惠条款,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

第六条 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属于省、州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旅游文化产业、中藏医药产业、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第七条 对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八条 对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投资项目用地,全州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落实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出让底价以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自驾车、房车营地、高端民宿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符合《划拨用地名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对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包括景区、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等),政府优先配套外部道路、水电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十六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 州、县(市)政府可通过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奖补机制、用好用活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统筹调度,规范操作,逐步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

第十 支持企业融资政策。

(一)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财政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财政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

(二)大力开展债券优先发展计划,对州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按当期基准利率的50%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大力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财政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本金的1‰单户债权机构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十 提供信贷服务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六大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按照当期基准利率的50%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对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财政按照基准利率50%贴息。

(三)建立金融机构绩效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按年度贷款增量奖补0.3‰、新增客户首贷奖补1‰和小微企业贷款1%予以奖补。

十条 支持企业壮大发展政策。

(一)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议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新迁入的总部在州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大集团大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对招商引资新注册我州的企业,根据企业在本级财政实际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通过投资补助、技改配套、定额补助等方式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四)对在州内注册、州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一)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州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水平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和提高转化效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州级研发机构的州内注册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州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州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获得SC、GM认证或完备标准体系的州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 用电支持政策

甘孜州内工业用电电价按照《甘孜州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甘孜州园区,包括甘眉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两个“飞地园区”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条件下,可享受甘孜州留存电量和电价政策。

入驻甘孜州水电消纳示范区,新建大数据、新型电池、电解氢等绿色载能产业项目,按照水电消纳示范区的优惠电价执行,原则上控制在平均0.3元/千瓦左右,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参与全省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章 人才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围绕全州“六大产业”发展需求,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审批,给予50至100万元项目资助。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刚性引进1名硕博士或副高级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并全职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6万元引才补助(同1年同一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高端人才(团队)积极申报省“天府万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等省和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对成功入选的高端人才给予 5至10万元奖励,对入选团队给予10至30万元奖励。鼓励高端人才积极申报州级重大人才工程,符合条件的纳入评选支持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在州注册的国有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实行奖补,国有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 3 年以上协议的,按程序审批后,给予引才奖励(同一人才仅限一次,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 5万元)。

州外来州新创业人才,对我州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科技杰出奖”等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外经贸支持政策

支持拓展国际市场,在我州注册的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对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商标注册费、翻译费、认证费、审核费、产品检验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条 定额支持对参加省级“万企出国门”活动的企业给予补贴:(一)展位费。对参加境外活动的企业展位费(每个企业不超过2个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补助,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4.5万元。对参加重点境内活动的企业展位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二)人员费。参加境外活动的参展(演)企业人员境外费用,按美洲、非洲每人不高于1.8万元,欧洲、大洋洲不高于1.4万元,亚洲不高于0.8万元,港澳台每人不高于0.45万标准进行定额补贴,每个企业限2人。参照参展人员标准,定额支持有实际推介、签约任务的企业1人/户。对参加境内重点活动的企业给予每户0.3万元定额支持。

第八章 政务服务政策

州、县(市)政府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运行“一窗受理”,建立“项目专员制”,按照一个项目、一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完所有审批事项。核心要件齐备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按“容缺后补”方式快速办结。

三十二 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州、县(市)自然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九章

广东省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还可享受广东省对口支援甘孜州产业扶持资金支持。相关部门、各县(市)、海螺沟景区管理局、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招商引资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新注册我州的企业,符合《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甘孜州“六大战略”财政奖补办法》相关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其他相关政策,涉及相同内容的政策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由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 16日甘孜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甘府发〔2013〕40号)同时废止。